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13:19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有:

1、主要是在审判过程中,与成年人被告人分案审理,即在时间上与地点上都分开进行,并且对于审判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审判一律不公开;对于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2、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到场,但不是必须,并且侦查手段应相对缓和;

3、在强制措施方面,尽量不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采取较为温和的的措施;

4、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5、对经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6、在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其设置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席位;

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工作应当具有全面性和细致性;

8、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