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文本 有效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2:00:03
合同

甲方自本日起将_______转让(抛弃),由乙方占有使用,若自本日起____年内(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没有收回该物品,则乙方永久占有该物品。若本日起____年内(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要求收回该物,乙方无任何权利继续保持该物;若乙方不能完整归还该物(遗失或者其他原因使该物丧失使用价值),则按以下条款_____执行。
1)按本合同签订时双方预估的价值,由甲方向乙方索赔等值或者价值_____%人民币。此物双方认定价值为________元。
2)甲方感谢乙方能代为保存此物,在签订本合同时,即已经放弃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若该物品的使用或者持有,本身即违反我国法律,则该合同自动作废。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

——————————————————希望有权威的答案 谢谢
这样的合同文本 有效或者有法律的漏洞 伐

这是个保管合同。
(一)到时间如果甲没有像乙索要该物,该物就归乙所有。
到时间如果甲像乙索要该物了,乙就应当将该物原物返还给甲。如果物体损坏了,那么甲就可以主张索赔,依据是(1)按本合同签订时双方预估的价值,由甲方向乙方索赔等值或者价值_____%人民币。此物双方认定价值为________元。
(二)不知道是否能这样赖理解(2)甲方感谢乙方能代为保存此物,在签订本合同时,即已经放弃向乙方索赔的权利。这句话
甲乙之间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 现在甲将物体让乙保管,按理应当支付给乙一定的保管费用。 现在甲乙两人约定将甲原有的债权和甲的保管费的债务抵消。
如果理解是正确的,我建议将(2)说明清楚,因为(2)实在是含糊不清的一句话,容易让人引起误解。
如果改了,就合同本身的条文而言是有效的是合法的。

合同条款本身看不出什么无效因素,但需要联系实践,这个合同如果是双方串通掩盖什么非法目的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会无效。

“甲方自本日起将_______转让(抛弃),由乙方占有使用”有矛盾之处,建议修改为“甲方自本日起将_______交由乙方占有使用”
“甲方没有收回该物品,”“甲方没有书面表示要求向乙方要求收回该物品,”下同。
你这个是“代管”合同吧,是服务业用的吧,“2)甲方感谢乙方能代为保存此物,在签订本合同时,即已经放弃向乙方索赔的权利。”有可能会违法一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平原则,真有诉争当事人会主张这一诉求,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建议仍采用第一条,以一个最低赔偿额来替代第二条就完善了,毕竟丢失物品保管方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