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4月份的学校招聘会上和一家深圳的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1:02:28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4月份的学校招聘会上和一家深圳的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另外还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上约定了我要到该公司服务三年,试用期是三个月,7月份报道。另外就是一些解除条件、薪酬,福利之类的,不过没有说明培训计划、以及工作内容等。最重要的是还有违约金3000元。

现在我的问题是,因为当时是由于急着找工作的心理,才签了这份协议。所以不想在这公司做,可又觉得3000元的违金很困难,就想,先去报道,然后在试用期内辞职,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说了,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可是之前的协议已经约定了3000元的违约金,那么我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是不是仍然要付3000元啊。 还有,是不是一入职,就开始签定劳动合同,之前的协议就失效呢?

希望各位能帮我指点一下,真的不胜感激了

支持你

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没有效力.所以,你可以不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所以你的合同中的违约金3000元是无效条款,你只当它不存在就好了。
你如果在以后的工作中辞职的话,不给付3000元违约金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你所说的签订的就业协议是不是学校毕业时候给你的三方就业协议呢?你可以按照你上面的想法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要求很严格: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可以先去单位上班,在规定的试用期内辞职走人,那个违约金,从目前来看, 应该不会对你产生法律效力的。

不想去就不去了,没有合同,就是合同里面约定的有违约金也是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