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再生育的间隔时间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2:54:27

各省都有自己的规定, 一般是间隔时间为四年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