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文才好的帮我改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25:40
本人从2007年11月7日进入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时间为2008年2月6日,试用期间工资为600元,午餐补助为100元,转正后工资为800元,午餐补助为100元,本人离职时间为2008年7月5日,在职时间共8个月,在在职期间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予我买社会保险,并且未发完2008年四月份工资、拖欠我2008年5月和6月份工资。我希望通过劳动局有关部门在我与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就职这段时间未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给我买社会保险一事要求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对我作出补偿,并发放完2008年四月份工资和拖欠我2008年5月和6月份的工资

请参考:
本人从2007年11月7日进入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约定转正时间为2008年2月6日.
按规定:试用期期间基本工资为600元,午餐补助为1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800元,午餐补助为100元.
本人离职时间为2008年7月5日,在职时间共8个月,在职期间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未遵守劳动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予我买社会保险,并且未结清2008年四月份工资、拖欠我2008年5月和6月份工资。
我申请通过国家劳动局劳动合同仲裁机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我与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就职这段时间未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对我提供社会保险一事要求四川鑫众汽车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对我作出合法补偿;
二、要求补发2008年四月份工资和拖欠我2008年5月和6月份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