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独生子女条件的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2:15:55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生育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二是夫妻双方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三是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夫妻,由双方共同提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经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生育子女,但在本《条例》实施后双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持原生育证办理,但其他两个条件必须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