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此纠纷所属法律的范围,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03:13
以下是控诉原文:
“2007年X月我在电话上认识了L女士[以下简称“她”],2007年X月4日她告诉我她家住在某报社[是出租房],并且约我到她的住处,她当时对我说她是专门做涉外婚姻的,办公室在某厅的宿舍里面。当时她向我表明她做涉外婚姻的成功率是100%,并且承诺按我的要求,在1年之内为我找到合适的外国对象,当时她就要求我马上交纳人民币XXXX元整,说好如果成功的话再交给她人民币XXXXX元。还承诺如果介绍不成功的话可以退回费用的50%。当时她再三声明她是报社的人绝不会骗人。我就相信了她,于是我就给了她XXXX元人民币,她收了钱后只写了一张XXXX元的收据给我,而且收据上写的内容不是介绍费而是翻译费,当时我提出异议,但是她说收据本来是不给的,我也没怎么考虑就相信了她。然后我从2007年X月4日起交了钱后至今从来没有收到过她给我的任何翻译的内容,就是口头翻译也没发生过,而且每次我去她住处的时候她的电脑里面的资料也从来没让我看过。
到了2007年9月份,她就突然告诉我说已经按我的要求找到了1个外籍人士,当时她向我保证说对方有自己的公司,有固定收入和有房子,这次来中国就是为了与我结婚的,当时就叫我租了1辆专车和她一起到机场接此外籍人士到宾馆。因为之前我对这个外籍人士并没有什么了解,所以当时我没有答应陪他,L就说对方是专门来和我结婚的,如果我不接待的话产生任何后果都与她无关。所以在那几天我专门到某大学请了一位大学英语老师朋友来为我和外籍人士做翻译,但是通过此英语老师与外籍人士交谈后,才得知原来这个外籍人士根本就没有固定工作,更别说房子,他这次来的目的只是旅游而己,并没有与谁结婚的计划,是L在网上找他来充当我的介绍对象。此人与我交钱给L时对她所表达的介绍条件根本就不符合,于是接待过后我向L表示要求退钱,L不但不退还一直强调此外籍人士是有能力和我结婚的,她还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我找翻译来与对方沟通而对方不愿说真话,还一直说这件事情是我自己弄砸了,与她一点关系都没有,所以她说她是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
当时我就为此投诉到了工商局,工商局的有关人士指点我到执法机关派出所报案,控告L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中介并骗取暴利。
于是我于2008年6月11日到某派出所进行了书面报案。2008年7月5日派出所让我们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去对

L的行为应当属于诈骗

派出所接受报案应当有笔录

公安机关决定此案件是否立案 如果不立案也应该有不立案决议通知

所以公安机关此行为系不合法 你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如果L与公安局某大队XX认识的话 如果是他来处理此案件 应当回避 何况此案件明显不是他来负责。

如果公安局不立案 应当经过检察院批准

所以他们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你也可以去法院,这样案件的性质就转为了民事纠纷,你直接起诉的话也是可以的

我觉得只要你能拿回那部分钱就可以了

至于是否让L接受刑事处罚什么的 对你意义不大

我觉得有诈骗的嫌疑,但是没签合同,应该不算合同诈骗。
这个Z既然是当事人打电话叫来的,那就是有一定的关系,应该回避;
派出所没有给你回应,我估计都没有立案。
如果你的损失很大,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律师,打官司。
而且法律是讲证据的,你要收好各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