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强占出租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40:09
我的房子被A抵押给了B(有点复杂..),现在要收回。B以有抵押证明为由,强占房屋,我能收回这个房子吗?以什么途径呢?

你好 首先得看该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如果你是房屋所有者 而 A没经过你的同意私自将房屋抵押给了B ,那么A同B签定的低压证明是无效的,可以提请法律诉讼和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该房产的登记证如果写的是你的名字,如果该房产是你个人财产的话,那A必须经过你的同意抵押并签订合同,否则无效;(这种情况下的抵押证明是无效的)

  如果该房产是你与某的共同财产,那必须由你与某共同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才能有效。然后,你和某还必须与第三方的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如下,(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再你还必须就该抵押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到该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该抵押也无效,同时你还可以查看到该房产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同时办理抵押时还要落实该房产有无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得抵押的情况。

  建议你最好先咨询一下律师或查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候可以提请法律诉讼和仲裁。

  补充:房产抵押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只是保障一方债权在对方不偿还的情况下,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房产所有证不能过户到B的名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如果产权是你的,你可以收回,别人无权处分

你有证吗/?你可以告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