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施工没有警示标志或标识不明显引发交通事故 施工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3:17:08
请问各位高手,我于晚22时左右,开车在快速路上行驶,忽然发现前方将近20米左右有一处地面施工,地面挖开大坑,坑内残留垃圾土,土堆之上放置一个小型警示标志,由于躲避不及与其他车道车辆发生追尾。请问施工方面是否存在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在相关法律上有没有类似的政策或规定?谢谢~!

这事要是在北京地区,可以找施工单位,他们要是不管,就找市管委,市管委是负责全市的施工的,他们有专门部门负责。看了你的情况,他们有一定的责任:
1,警示标志,应当放于与土堆至少30米的距离,
2,不知施工现场是否架设警示红色闪灯,如果没有,也是他们施工违规。
3,这方面都是有严格规定的,你完全有理由进行自我保护,要求赔偿,
最后祝你能合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祝你能顺利解决。

应该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