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宣传资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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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快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2005-200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以区为单位达到90%以上;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达到其中的5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等流动人口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并逐步提高参加率。

(三)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积极推行实时报销制度。

(四)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五)落实市、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参保对象

(六)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以及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对象的人员及其子女。

(七)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等流动人口。

三、政策措施

(八)筹资办法。2005-2006年度,市本级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由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部分组成,具体按以下标准筹措:

1.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为30元/人·年。区、镇(街道)财政分别对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市财政对市本级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

大病型统筹基金由个人出资的30元/人·年和省、市、区、镇(街道)财政资助的30元/人·年及集体扶持资金组成,总筹资额度不低于60元/人·年。

2.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为60元/人·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