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中风险金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0:30:39
公司给了我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我做了9天就口头通知我可以转正下个月就开始拿正式工资。这个月底拿工资的时候我也是拿的正式员工的工资。但是扣除了我300元的风险金。而且说要在接下来的时间继续扣除总共1000元的风险金。
而且到现在我也没有和公司签合同。
看了百度中相关风险金的信息,个人有以下疑问
1 在工资中扣除风险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说,在某种条件下=【才】=是属于违法行为,请相关达人赐教
2 请问这个风险金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拿回来,或者说这个金根本就拿不回来
3 在一般情况下,风险金的一些解释或者相关知识。

谢谢

任何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扣压员工工资做押金、风险金之类的。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你可以向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向你种情况一般通过投诉应该就可以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