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案例分析答案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33:14
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李四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对李四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四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李四儿子李五遂于第二天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没有先到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处罚决定;同时李五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李五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题)
1.李五未经行政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法院将区消费者协会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区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当事人?
4.法院要求李五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1.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前行政复议,对复议不不满的进行行政诉讼,但也可直接提前行政诉讼。另一个诉讼权的继承问题,李四死亡后李五作为其亲属是能够继承的,即具有原告资格的
2、作为共同实行是正确的,因为他们两者是进行的联合检查,属于共同的行政行为,其被追加是合理的的。后面两个不大清楚,特别是第三问,没明白什么意思,第四个问中,就看法律上有没有特意规定针对工商案件就必须先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此项特别规定,那法院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1、依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李五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合法的。李五具 有原告资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 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李五是李四的儿子,李四作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其 死后其儿子当然可以提起诉讼。 2、不正确。区工商局作为被告是正确的,消费者协会由于没有得到法律、行政 法规等的授权而不是行政主体,依法不能作为行政诉讼。 3、可以。可以作为证人型第三人从而作为当事人。 4、不正确。因为依据行政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