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享受免税?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2:10:27
我办了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并办了一般纳税人,但没有通过收购,而是从外地商贸企业购进废钢但不要票,这样价格便宜,然后我开具税务局购买来的正规“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把从商贸企业购的废钢转手销售给钢铁公司。这样是否能享受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免税?是否违法?

能享受免税,不违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
2001-04-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2号
1994-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