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发生意外的事情,我想知道我们应该受到哪条法律的管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48:48
我在嘉禾搞修理,不小心把手压到了。之前,老板没有跟我们说写什么合同书进保险,就这样来他这里做事了。事情发生之后,老板说他占70%的责任,我有30%。我想知道按法律来讲,老板应该出多少责任?还有就是我还想知道国家的那条法律是第几条是这样说的?

你们老板负全责,根据你说的,你们还没有订立合同书,也没有保险,也就没有办法整成工伤事故了,但你和老板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只要你的过失是一般过失而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自己的手给伤了,你们老板是要出这笔钱的。

你要的条款我找了下,不知道你看得明白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哪方的责任
这个应该属于工伤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