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权法的问题,请高手耐心支招啊,先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8:30:52
1、第十三条 二款规定 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是什么意思啊?对于不动产年检时会造成重复登记吗?重复登记会对某些人形成好的结果吗?

2、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按照第九条,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第十五条又说未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效力,这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啊?

3、第十九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这其中说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是什么意思啊?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就是申请人吗,他干吗还要上诉啊?

4、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什么意思啊,能举个例子么?

5、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能举个让出让人继续占有的例子吗?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是什么意思啊?

6、63条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其中的集体成员指的什么意思呢,可以选个代表去行使权利吗?

7、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其中的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是什么意思?有这么规定的吗?

8、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

1、第十三条 二款规定 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是什么意思啊?对于不动产年检时会造成重复登记吗?重复登记会对某些人形成好的结果吗?
一是会重复收登记费,另一个我想,重复登记应该造成了不动产所有权人有了两个记录,也许他可以把房子卖两次什么的,短期内买受人去登记机构是查不出来的吧。

2、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按照第九条,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第十五条又说未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效力,这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啊?
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交易还是可以成立的。但其中所产生的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例如,你未经登记买了一套房子,有合同书。如果没有第三人跑出来说:这房子是我的,或我有抵押权。那么你就可以一直用着房子。但如果出现第三人,你的权利无法与他的对抗。

3、第十九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这其中说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是什么意思啊?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就是申请人吗,他干吗还要上诉啊?
申请异义登记的是利害关系人呀。

4、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什么意思啊,能举个例子么?
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如果你拿着我的杯子在用,然后说想买,你给我钱以后杯子就是你的了,不需要我再专门交付一遍。

5、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能举个让出让人继续占有的例子吗?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是什么意思啊?
你要买一批机器,但我的这批机器还在生产中, 你先和我签了合同付了款,自合同签订起物权就转移了,虽然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