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出逃是否等同肇事逃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4:19:31
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后出逃,法院判中止审理。公安局没有抓到人。对取保候审担保人应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是否加重,可否按
肇事逃逸判刑?

你好,关于担保人的追究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1.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3条第2款是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特定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致使被告人逃匿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问题,罪责加重,但不适用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

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