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强制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32:04
我的车辆购买保险的时间是06年3月份,是全保。 但是交通强制险发布实行的时间是06年7月1号。所以我的车辆在06年时没有购买强制险。
我的车辆在07年1月份发生交通事故,与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8级伤残。
请问:我是否要对对方付强制险的责任?如果要的话,我要赔偿强制险多少钱?全保的另计。
也就是说我要自己承担赔偿交强险部分的钱给伤者吗?

不需要,保险法规定在交强险之前购买的保险有效,不需要重复投保,除非你是3月买的7月1号以后的保险.
即使你没买也不需要无条件支付50000给对方,只是你的保险扣除你的交强险部分不赔偿你而已

你虽然没有保交强险,但是有别的险种代替了,因为你保的是全保。

你虽然投保的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应该视为强制险。(保监发[2004]39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

但是保险公司可能和你扯皮,依然会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你可以让对方起诉你和你的保险公司,法院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