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23:42
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实际损失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估损不一致,车辆各项损失项目和价值均超过公估估损;在民事诉讼中公估估损有否法律效力?公估估损能否作为该民事判决的依据?
注意事项:
1.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不是有效的司法鉴定机构;
2.公估进行时只有保险公司单方作估损,事前并未会同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有车辆实际的损失证据作证明;
4.保险公估在车辆实际损失中把部份项目抹杀,并存在虚假成份;
现事故车辆已修复,无法重新评估,只有维修发票和更换配件发票!

这就需要您提出证据来证明您这个车损是在本次事故造成的?照片、警方证明都可以,就好比您说的保险公司把一些项目给抹杀掉了,这些项目是不是该换?您能拿出证据么?最好有物价局估价的证明。如果说您能够把这些证据找起的话,可以在官司上搏一搏,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怕当被告。
呵呵

1.首先提出,并不是什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而是某公估公司,公估公司不是司法鉴定机构,而是中介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合理评估由于保险事故产生的损失.
2.如果公估公司只与保险公司单方出现的话,属于单方委托,被保险人可以不予认可,保留权利.
3.如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一般保险双方需要共同确认损失项目及损失金额.被保险人要明确自己所收集的损失证据是什么,如是修理厂出的修理清单则不是针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修理评估,可能加有其他负责项目或者保险条款内不负责的项目.
4.公估公司如把部分项目(被保险人一般拿到的损失清单都是由修理厂提供的)剔除,必须明确理由,不能盲目剔除.

另外,提醒被保险人,如产生诉讼,不要以修理厂的损失清单作为损失依据,应想物价局等部门进行损失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