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三个保证人之一发生重大变故,贷款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2:33:09
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情况正常,三个保证人中,由一个发生重大变故,可能无法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是否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以
因为一旦合同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应
担保人作为第三人,是负责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偿还,有担保人先行向债权人偿还后,再追求债务人责任
担保有三人,就算其中一人因重大变故,可能无力再度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法律上他还是担保人之一。
三个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同的责任,就是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候,由三个担保人共同偿还,不管担保人之间有什么约定(事先担保合同有约定每人偿还多少的话按约定计算),只要没有上述条件,则可以视三个担保人为一个整体,即第三方担保,如果最终到期后债务人无法偿还,您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三个担保人作为整体成为连带责任人,假如只有两个人有能力偿还,则由两个人把全部钱归还给你,之后债权转移,由他们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实务上没有绝对的可以或是不可以
法官判案也需要看具体情节而定
但如你所说只因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有不安(况且还只是三分之一)就主张解除合同,若没有别的因素,实在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