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休假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44:51
我是05年8月进入现在这个事业单位上班的,前段时间听说过08年节假日改了以后,像我这种工作没满5年的人好像也有5天公休假了,不知道有没有具体关于这个问题的文件呢?有的请及时告之,多谢!!
如果能有四川省内转发的文件那就更好了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根据职工工龄的长短,每年可以享受10—20天的带薪休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休假”。目前我们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这样规定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恢复年休假规定标准是: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恢复年休假规定标准是: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二)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假外出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实行寒、暑假或其他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再实行年休假制度。
(四)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的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一次事假超过七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的休假时间。
(六)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工作人员当年疗养时间已达到其规定的年休假时,不再安排年休假。
(七)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八)年休假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的办法执行。
(九)工作人员休假期中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时,可按公休节假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
(十)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中国人事部网站今天全文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