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未接到上房通知,房产公司单方确定交房日期,这样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8:31:36
以下甲方为房产公司,乙方为购房者。

乙方于2006年7月购房,合同上签订甲方应于2007年4月30日交房,结果未能如期,甲方直到2008年6月9日才以电话形式通知该楼盘所有购房用户办理交房手续。然而此时乙方电话并未接通。直到2008年7月16日,乙方去甲方营业厅询问,才知道已经可以办理交房手续。

合同上签订: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上述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银行同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算。

鉴于以上协议,我有三个问题想问:
1、“实际交房”到底是指什么?
在购房者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已可以交房,没有办理接房手续,房产公司单方确定了交房日期,只肯支付违约利息到6月9日。用房产公司的话说,如果购房者一年以后再来,那他们会承担更多的利息。所以,一定要按6月9日计算。
这样合理吗?
2、“月利息按银行同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算”这里的“同期”是指什么,是全部都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还是算到07年12月,08年1月以后的应该按新贷款利率来计算?
3、乙方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与甲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
按原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上房和逾期交纳房款,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以上金额如果不是按原合同的约定计算出来的,是否可以判作无效协议?
用电话通知,只是甲方一面之词,乙方根本没有接到通知电话,甲方也就不可能有通话记录。
甲方只是强调:这么多家用户,不可能专挑出乙方一家不予通知,按常理推断,甲方已给乙方打过电话。
而乙方去看过房子后,发现很多设施没有完工,电线还露在外面,对讲门也没有安装。厕所墙壁上还有个一尺见方的大洞没有补好,根本没法居住。因此乙方拒绝了办理上房手续。

像这样,违约金只赔付到6月9日,合理吗?

1.实际交房为:交接购房者己验看过的房屋钥匙及签署房屋交接清单.2.房产公司承担己电话通知且通知内容为交房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该公司无法证明通话内容,且电话通知形式须购房合同有约定.3.同期指应计息时段的银行同时段利率.4.如又与该公司订补充协议,变更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又无证据证明为威胁下非自愿签订,则后协议优于原购房合同.5.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是以原购房合同约定条件为准(如,约定为监理公司质量验收合格,则要求其出示验收合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