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关于外销时所采用汇率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02:01
你好!
我司是采用生产型出口退税政策操作的企业,5%的退税率 12%的进项税转出
08年1月 出口货值 10000欧元 记账汇率10.58(这个汇率是跟客户在合同里确认的锁定汇率)
做账时销售收入:10000*10.58=105800元
出口退税申报时采用的是美元 105800/7.5=14106.67美元
12%的进项税转出105800*12%=12696元
回款是以美元计算

税务稽查要求我司记账时汇率要采用当期汇率 08年1月欧元当期的汇率是10.71
这样算的话销售收入:10000*10.71=107100元 要比以客户锁定的汇率10.58来计算的销售收入多出 10000*(10.71-10.58)=1300元
税务局说我司少计收入 要对这少计的1300元补交12%的增值税.
请问税务的说法有法可依么?如果是我司做法欠妥,那我司在以后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

是的.
销售收入是按照每月的1日汇率中间价来确定的,不能按合同和客户确认的汇率计算.
如果销售收入和客户的货款有误差,在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汇兑损益里进行调整.
你少计的收入要补税,我们一般在做出口退税会做进项税转出.你转出少了那就要你补交增值税了.

这个就是税务上的规定。

依查获当天的汇率为基础进行对税的查处的。

你们应该按当期的汇率对税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