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关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4:11:55
我是今年大学毕业的艺术类毕业生,于今年年初与一家幼儿园签订了就业协议。但现在的情况是,在用人单位签好就业协议后,按照规定我参加了单位所属的教育局的能力资格考试。考试是在3月,可对方是在6月底才告知我未通过,无法受聘。此时我已在该幼儿园实习了4个多月,未获得任何报酬。
需要说明的是,就业协议上的甲方是该幼儿园,并且已盖章。如今该幼儿园对解约问题采取消极态度,既不准备聘用我,又不肯支付违约金,也无任何道歉行为。请问该就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幼儿园方面说,没有教育局的盖章,就业协议依然没有法律效力,他们可以不录用我,所以想问一下,在聘用教师的问题上,教育局和幼儿园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有关这个问题,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界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若能提供建设性帮助,我将追加分数,谢谢!!!

就业协议上的甲方是该幼儿园,并且已盖章,这就有法律效力。
不管怎样,你都可以要求4个月的实习工资。
协议上有没写必须要通过幼儿园所属的教育局的能力资格考试,才能生效,或者在实习期内必须要通过幼儿园所属的教育局的能力资格考试,才能转正,或者类似的话?如果写了,它不聘用你,是合法的,你不能要求违约金。如果每写,它就要支付违约金。

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咨询过劳动部门,他们把此类事件分类为人事仲裁,因为与教育单位签署的是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不予以劳动仲裁.故此这件事情就不能简单的归类于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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