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5:30:32
某公司员工(甲)盗窃公司财物被该公司保安当场抓获,在得到公司老板的授权后由公司行政部门主管和保安共同处理此事,该行政主管在了解了事件的大概情况后交由保安部门处理并离开现场,后该盗窃者(甲)供出了包括(乙)在内的多名参与盗窃的员工;后该公司保安与盗窃者(乙)发生争吵,保安将(乙)打伤送医院,(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证,医院抢救不及时和采取了不当的抢救方法).后该公司行政部门主管和保安多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事件中,该名行政主管并没有参与殴打盗窃者乙,也无授意公司保安殴打乙,但仍获刑1年(在羁押10半月后案件才得以审理)。照此情况,该公司行政主管是否应该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或者是发放此期间的工资。

如果这名行政主管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公司完全可以不理,因为他已经犯罪了,这个犯罪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公司没有理由作出补偿。
但作为这名行政主管,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据理力争,一般情况下,公司最终会有所补偿,但这很大程度取决于该主管原来在公司与领导和同事的人脉关系如何了。

你说被判决有罪,“获刑1年”,那么实际上就等于法院认定了该人参与了这个犯罪活动。至于是否事实如此,公司完全可以(不是必须)不管,但凭法院判决就能开除,而且还不用给赔偿和这期间工资(工资本来就不用发,因为事实上没有干活,且没干活跟公司无关)。
另外不明白这怎么是“为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我开始以为是顶罪了合同诈骗之类的呢。
如果觉得这个主管冤枉,则只能上诉、检察院抗诉(这个比较难)、或申诉再审。最后推翻了这个判决的话,就可以按照无罪的人申请各种东西了。

应该是按照公司规定吧
但是据你说的不应该追究这名行政主管的刑事责任啊。

个人负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没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