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营单位的房产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6:33:36
我家原来在80年代国营企业单位的公房内住,旁边有自己后盖的房和公房连为一起,后来我家搬到外面居住,原来的那个院子空置。今年我和单位领导商议,因单位欠我家1万多元钱无力偿还,单位用我家原来居住的那个院子抵债,并办理了土地证。
现在单位准备拍卖单位土地,让里面居住的职工及家属无条件搬迁,且我家所办的土地证不算数,准备到土地局作废,请问这样合理吗?他们可以这么要求土地局作废土地证吗?我家应如何面对?
有一点没有提到,当时办理我家土地证时没有从单位的土地证中去除我家那部分,这样有影响吗?还有三楼所说的房产证没有办理有影响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单位要拍卖土地,让居住公房的职工无条件搬迁,这样是法律许可的吗?

1、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以登记为准,就是说在政府登记机构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就认为谁是产权人,就保护谁。既然你说土地证已经在你名下,那么除非这个土地证是假的,或者与登记簿记载簿一致,否则你就是合法产权人,除非政府依法征收,谁也不能动你的
2、如果有人认为你的产权登记错误,要由他提供确凿证据推翻产权登记,如果确由证据能证明当时的登记是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推翻你的现有登记。但按你所说你的来源是正当的,不存在被推翻的可能。
3、你为什么只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为什么没有办?虽然物权法规定了房随地走,房地一体,但有的地方搞房屋土地分离登记,很有可能房屋登记仍在你公司名下,建议你去房屋登记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让你公司办理房屋的转让或抵押登记。

土地要征用应该给付居住人合理的补偿。你们与单位间的债务抵偿关系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应该由单位按合理价格另行偿还。

1、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看具体使用人,如果是国企,他们自然有处分的权利,如果是你的名字单位肯定是无权处置的!补充问题中的去除应该是分割吧~
2、至于建筑物问题,你自己所盖的房子是盖在谁的土地之上是比较关键的问题,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如果说土地使用人是自己,房子也是自己盖的,这样即便没有申领房地产权证也是没有问题的!
3、搬迁问题需要到你们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给予一定的补贴是应该的,而不是无条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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