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涉外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37:59
我的姐姐在新加坡是中国人,现在拿的是永久居民,姐夫是新加坡人,在上海工作,她们有个9岁的女儿在北京上学,请问我姐姐想要离婚,应该怎么办理?要回国办理吗?需要两个人一起办理吗?还是在新加坡办理?请了解的人帮我解答一下,我姐夫一直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还有财产问题该怎么办,还有他们是在我姐姐的老家长春登记的~ 应该回长春办理离婚吗?

离婚程序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1.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当回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2.如果选择诉讼离婚,你姐姐可以选择在上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