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成立与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41:40
已知: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问: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除法定情形不同外,有何区别?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这就是说,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处罚不成立还会导致行政机关既不能达到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的目的,又降低执法效率,从而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不成立,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生效,无效是指行政处罚不合法,已经生效,但是因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归于无效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对违行政法规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行政处罚无效是指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