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9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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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颁布日期】1997-07-26 【实施日期】1997-07-2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持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