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寿险的“利差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8:25:27

所谓“利差损”:指的是实际利率比假设利率低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产品在定价时会按照一个预定的收益率水平进行,而未来实际发生的收益率水平比这个预定收益率水平低时,就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这部分损失即为“利差损”。

  利差损
  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利差损主要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寿险预定利率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因素与利差损的产生也有直接的关系。
  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主要依据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一般来说,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确定的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预定利率的确定,对寿险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使得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主要依据银行存款利率制定。由于没有深刻考虑到经济形式的变化可能引起的银行利率的波动,导致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运用渠道的寿险资金收益率,因银行降息而达不到产品预定利率水平而对寿险经营带来损失。
  差距之一:经营体制
  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集中管理的程度还相对较低,特别是我国寿险公司对综合费用的管理与国外寿险公司不完全一样。我国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费用;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越多的利差损,但在利益驱动下,重发展、轻管理,热衷于抢占市场,而忽视寿险业务的经营效益。因此,在每次保单条款切换前夕,寿险各分支公司都出现了“疯狂”销售高利率保单的反常现象,这无异于寿险公司的自杀行为。同时,由于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地域上极为分散,总公司对其某些分支机构的产品推广控制力缺失,使保险公司售出了大量不盈利的产品。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
  与国内寿险公司相反的是,外资公司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