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中“日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7:40:58
我的南侧要造办公楼,其层高要取上限4.5米,只给我留下2小时的阳光(冬至日)。我说你层高3.5米,就不会影响我的日照了,他们说 国家规定冬至日你们有1小时17分钟的日照就够了,现在给你2个多小时,你应该满足了。他们这样说对吗?

依国家规定(设计规范)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但是同时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可以到近便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如果对这种行为很无可容忍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