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案例分析:五月花餐厅案(网上很多,百度搜一下就有很多),帮忙回答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1:59:29
只需回答1-3问,4-10问选一个回答,尽量详细(最好几百甚至能上千字,或者给个答案,再具体指点思路)谢谢!
1.本案对于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问题?
2.本案对过错的认定采用了何种学说?对此有何评价?
3.本案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了何种学说?对此有何评价?
4.本案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否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对此有何评价?
5.如何区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6.如何看待必然原因与偶然原因对责任成立的影响?
7.如何看待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在司法实务上的意义?具体该如何操作?
8.证据法上的证明理论对因果关系理论是否有影响?体现在哪里?
9.两大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哪些主要学说?采用不同的学说对于本案处理是否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10.如何看待二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第4条)?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265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刊载了该判决全文。
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

能写N篇论文的内容···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4886 有一定水平,看去吧

?????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