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象注销后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2:03:43
A公司被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该公司注销,被B公司兼并。请问该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请问该复议结果应以谁为处罚对象。
最好能够提供依据。
谢谢!
谢谢你的答复
但是,本人认为行政处罚与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有区别的,比如债权债务的承担,A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B公司全部承担。本案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是(通报批评),如果对B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对后者显失公平。

行政处罚对象注销可以作为结案处理。
  原因:行政处罚对象注销后资格就不存在了,就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了。
  行政处罚对象,也可称当事人,是指法人、自然人及依法设定的组织,在其行为违法后,接受行政处罚时做为处罚主体相对人的代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制裁包括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即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人员;
行政制裁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如果是财产责任的话,可以由b公司承担
至于通报批评,从民法法理上讲为名誉权的处罚
b公司作为处罚对象,显失公平
只好放弃了

结合实际,重点从行政相对人中的法人的概念做一分析。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在法律上,一个团体要成为法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依法成立;有独立的必要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是指成立法人要有法律规范规定,要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具体到本案而言,就是A公司和B公司,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所属的企业管理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或者备案,经过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后领取《企业法人证书》,从而具有企业单位法人资格。但本案中,该A公司在复议过程中该公司注销,就此而言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有独立的必要财产和经费”,法人拥有独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于事业法人来说,就是要拥有独立必要的经费。具体到本案,A公司注销其自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一条件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法人,显示法人的独立性。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B公司独立的法人特征。
“能够独立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