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正当离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9:05:41
可是原单位和我是签了合同的也是交了保险的,只是缺了,那又该怎么办呢?
可以,楼主可以依法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呵呵,试用期内加班没有给计算加班费?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4月1日才开始?
真有这样的事实存在,楼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是2007年12月18日进该公司并开始在职工作至今的吗?有的话,好办,有的该公司受的了,楼主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公司依法给予你经济赔偿,呵呵,爽啊,楼主最高可依法获得基于原来每月工资的3倍赔偿!因为原因有三:
1.该公司违背了劳动法的第10和第11条;未依法及时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楼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该公司违背了劳动法的第19和20条之相关规定!
3.该公司违背了劳动法的第30和31条之相关规定
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
现行劳动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