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是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之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2:02:47
父债子还的说法与此矛盾吗?

对,但是并不代表债务清偿终止
若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终止
若属于债权人,其合法继承人依然可以以其相关合法证据继续追讨该债务
若属于债务人
则虽然其本人死亡或者法人终止,但是债务清偿是继续的
债权人有权要求对其合法财产来清偿债务,公民死亡以公民遗产为准,法人终止以公司剩余资产清算
只有当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且其遗产或剩余资产无法彻底清偿债务,剩余债务才是债务终止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第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 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第三、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第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