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考试中担保物权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33:10
有关担保物权的一些问题
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有一些的法条规定很不好记,故此,我希望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知道法条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即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请教如下:
1、 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而质权的实现期间是无限期的,不会因为出质人催促质权人行使质权,但由于质权人迟迟不予以行使而导致质权的消灭或者不受法律不保护了。这一规定如此大区别的原因是什么?
2、 动产出质是可以转质的,为何有价证券禁止转质?

1.按实际情况,质权的质权人,掌握着质物,东西都在我这里,当然我说了算.抵押权则不一样,本来就不是我的债,我要担债已经很免强了,所以,你不积极,我就彻底的不积极了.
2.有价证券不能转质吗?按说能够得到有价证券所有权人同意,又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就可以转质.

建议看李建伟的民法61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