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外地暂住是否会在其暂住地开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59:42
1.我和被告户籍都在苏州,我在苏州起诉离婚,被告一直在外地暂住(五年),并时常回苏州其父母那,法院的开庭通知送达后,被告没按时出现,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会在其暂住地开庭,请问有道理吗?
2.房子是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买的(我父母出的钱没任何凭证),房产的名字是被告的,现在被告的父母要强行进去居住,之前还强行把门上的锁也换了,请问这个房子要是离婚的话我能不能分到?会分多少?
3.小孩自小就有我父母抚养至今,我们没负担过任何费用,要求被告出钱,其一直推没钱,到现在甚至于对小孩不闻不问,我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帮忙想想办法! 谢谢拉
我和被告以及小孩的户口都在这个房产上(就我们3人),户口簿现在在我这,房产的所有材料全被其父母拿着,现在其父母要是强行进去居住我该怎么办?现在被告拒绝协商,假如真要去对方所暂住地去开庭对我和小孩有没有什么影响?有没有办法要求在苏州本地法院开庭??请各位律师帮帮我!!

第一条,原告就被告原则,法院工作人员回答正确
第二条,婚后买房,如果房产证是被告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人必须举证涉及房产出资,才可以以借款的形势取回自己应得部分,不能强行霸占。如果无法举证,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如果在诉讼期前,有户口在该房屋下,视为有居住权,房屋分割时候要对其有补偿,标准可以协商也可以法院判决。
诉讼期间进入户口不在此例。
第三条,关于子女
婚内的就不谈了,如果却系离婚,则你可以主张小孩由自己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用,如对方以抚养费为由主张要孩子,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如居委会,邻居证明等,证明其没有带过小孩,一般法院是会判定小孩归你,你要求抚养费,还有未来小孩教育,医疗实际产生的费用,若对方在判决后拒绝支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等,有可能触犯刑法,将会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道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可视为被告的住所地,起诉时应当到被告户籍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住所地为准。
2.双方父母出钱买房视为赠与双方的财产,所以房子双方共有,一人一半。
3.离婚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