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1:53:08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是什么啊?
能不能解释一下,为什么不同的罪都能套这一条?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就是说在遇到这些情况的时候可以先拘留再办拘留手续,因为这些情况社会危害性大。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规定就是规定,照办就是,很多时候只知其然,不问其所以然即可。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将犯罪消灭在萌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