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联系邮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29:23
尊敬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反映拖欠、抵赖合同款和把法律当儿戏的事情,反映情况如有不实,我甘愿受罚。如若是事实恳请领导能一查到底,主持人间公道。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故意回避“经费一旦落实及时还款”的事实,公然支持错误,于2006年6月26日,宣判维持原判。(2006)大民合终字1093号。

反映人: 陆正明 13916350761

注:二公司已委托了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3804250509(高漪) 0411-84527772
尊敬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我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反映拖欠、抵赖合同款和把法律当儿戏的事情,反映情况如有不实,我甘愿受罚。如若是事实恳请领导能一查到底,主持人间公道。2003年9月14日大连新源出具了一旦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到位马上付清设备余款给上海金象和绿明的承诺。金州区法院曲解二公司重要证据1、 2005年2月5日二公司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此信经大连市政府转往金州区政府法制办调解处理,但是金州区法院的判决却认为“原告给大连市政府致函,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2、原告给被告的催款信函。金州区法院的判决对此也予以否认。3、判决中故意回避“经费一旦落实及时还款”的事实。然后主张诉讼时效从2003年9月14日起算,认为诉讼时效超过了两年。并以诉讼时效为由枉法判决,驳回二公司的上诉。
二公司又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故意回避“经费一旦落实及时还款”的事实,公然支持错误,于2006年6月26日,宣判维持原判。(2006)大民合终字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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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好象没啊,你看看他们主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