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刑满释放后发现判决前有漏判赃款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8:25:44
某贪污犯在审判时查明其贪污赃款为6万元,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检察机关得知该人7年前东窗事发时,曾将15万赃款交由其远房亲戚藏匿,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未能查明.
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否对该人进行追诉?

应该不可以,因为它一起案件,而不是有遗漏罪.

不可以直接以贪污罪对其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经判决执行的,不得再以同一罪名起诉对方。
不过,其亲属存在窝藏包庇的嫌疑,15万到底是多少年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如果7年对包庇罪也应该过了追诉期。
所以,现在检察院只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追诉,否则不能再对以判决的罪犯以同一罪名起诉。

贪污6万元,何来15万元赃款?
如果是同一件事,不是遗漏犯罪事实,不能追诉。但可以再审。
如果不是同一件事情,可以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可以追诉。
举例,甲在A事上贪污1000万元,在B事上贪污5000元,他去自首B事受缓刑处罚,甚至判1年,然后就不能追究他贪污了,那不赚翻了。是吧。
其亲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藏匿的话,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原窝藏赃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