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1:25:49
上个月,我与公司提出加工资,经理已同意加,但是公司不在给我要交保险(保险才交了三个月,我在公司工作了二年),就可以加工资;而且还要求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才可以给我加工资,由于我经济状况不好,所以同意了!!!
不要这样做,他们不给加工资,还说了很多理由(公司效益不好什么……),请问如果这样做了,后果有那些呢?

1\我从进公司到现在都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2\之所以,要签这份劳动合同是给劳动局看的,让他们知道我与公司书面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不交保险,公司可以把这份钱给我!
3\解除合同后,我还是要在公司工作,这样是不是还存在劳动关系
4\如果公司要是让我重新找一个人的名字(这个名字,可以是随便一个),在这里上班,我与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首先,保险必须为你缴纳,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其次不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无故解除,你可以要求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他们不能这样做的,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他们,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关键是你接受不接受的问题,因为侵犯的是你的权益,你可以不让他们侵犯,也可以忍气吞声。

什么后果?最严重的后果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让你走人呗,还能有啥

保险是必须要交的(只要你还给公司干活),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公司之间一定要签定劳动合同,否则给双倍工资的补偿,所以除非你不在该公司混,否则合同是一定要签定的.
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要求加工资,公司就跟你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让你自己主动解除,让你放弃所有的补偿和所有的权力,连养老保险都不管了。
流氓不可怕,可怕的是流氓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