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开庭时,被告当庭提供债务的借条复印件,也没有出借人当庭质证,原告方不与质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52:13
庭审程序已完毕,法官偏袒被告,竟还要第二次开庭,为的是让被告再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这样做是否违反程序法?
原件肯定会有,被告也肯定能找到"债权人"出庭质证,这样的借条可以为打官司而'补办'的.问题是,第一次被告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如果第一次就庭审完毕后就结案,这样被告就会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官现在给了被告"弥补"证据瑕疵的机会.是否违反程序法和证据规则.

这样的借条可以为打官司而'补办'的.???????
写借条的时间,可以鉴定出来的,新写的借条法官肯定不认可的

这样做不违法,法官正是本着对证据负责的态度,才会二次庭审复核证据。

没有原件
对方可以不予质证

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你要做的是对欠条的来源合法性进行质证,并向法官提出质疑。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