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不是要本人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4:05:39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求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已婚育龄人员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3、已婚育龄人员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的;
  4、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四、有关其它规定:
  1、《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2、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3、发证机关应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每本5元),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4、《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之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5、《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6、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