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方面的一点小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6:19:03
三人合伙,合伙人之一车祸去世,他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要退伙其他两合伙人对继承人说:去世的合伙人去世后,合伙企业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其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损失,在办理退伙结算的时候,你应该分担其中一部分亏损。
请问去世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在退伙结算时是否应承担该笔生意的所造成的损失?
请说明理由
这道题是我在一本司考参考书上看到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退伙时有未了解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解后进行结算。
该书主编给出的解释是,合伙人应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合伙人去世后的损失不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
主编这种说法是否矛盾?

应该,因为这个亏损期间你是合伙人之一,你们的合伙关系存在。应该共但风险。
但是继承人在退伙前没有表示啊,是否已经默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题干描述既然原合伙人死后其他人还有一段时间来做这笔生意,那么这段时间继承人应该有所表示啊,算是默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