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法律高手帮忙,好意见我再给5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46:04
我刚吃一家服装店 转让费给了15万给上家,和房东重新签订了4年合同.可是一周以后,房东说他的房子是危房 要重新拆建。建完后要重新招商,房租要上涨,关键是还要给房东20万转让费。可是我现在手上目前只有和房东的房租合同,而且合同上也有一条是说如果遇到拆建,他有权收回店面。我想这是每个合同的固定的条款,也没去注意。可是现在明显是上家知道要拆建了,才把店面转给我的。但是写的转让协议因为有定金一万在那里写着,所以当我付完转让费。合同被上家拿回去说写个收条给我,合同就被撕了。我现在就只有转让收条以及房东的租房合同。请问我可以打赢这官司吗,收回转让费吗

我是法律系的学生。在我看来,您可能不容易打赢。因为缺少正式的合同!在民法上,奉行“谁主张,谁举证!”所以,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必要条件!现在,没有正式合同,仅有收条,在法律上讲,是证据不充分的,您处于不利的地位!
但您与房东的合同,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如果您能找到房东在知道房子要拆,还将房子租给您的充分证据,则违背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可构成合同的瑕疵。因此,建议您从这一点入手,这样赢得可能性要大一些!

楼上的几位朋友显然没有看明白楼主的问题

楼主问的是 我可以打赢这官司吗,收回转让费吗
首先要明白起诉对象是谁
对于本案中 转让费涉及到上家
所以主要的公诉客体为上家
由于楼主与房主签订了租房协议
对于上面说的转让费是两回事 所以需要分开来解答

看了你的叙述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你与上家签订转让合同以后你与上家各自履行了各自义务
上家将经营权转让给你 你付款购买此经营权
所以上家并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
我不明白的是
作为你们签署的转让合同 为什么在合同履行以后要将合同撕毁?
而且 你们的转让合同中 是否具备相应的违约条款
或者变更条款?

撕毁合同以后
即使你保留转让收条
对于转让这件事上 你是不可能取胜的

再说你与房东之间
你与房东之间属于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的附则中明确说明 如果遇到拆建房东有权收回店面
这样的话 房东在此租赁合同中也没有违反任何法规
根据合同法 租赁合同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