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4:06:47
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李某说:“不见那你得想办法处理,这样吧,你赔点钱,我买时候4000,用了那么久,现在还值2000吧。”王某想想,提出用2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接受,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2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这是03年卷2的第十题,答案是盗窃罪,解释是“行为人李某形式上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回,实际上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后来到财产损失就是由这一盗窃行为直接导致和决定的。事后李某对被害人隐瞒真情,被害人向李某交付财物,都是从属于前面的盗窃行为。
虽然李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欺骗,表面上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是,如果 没有先前的盗窃行为,后面的欺骗就无从谈起,所以,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仍然是窃取,而不是诈骗。”

对于这样的解释我很不明白,为什么在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非要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呢,本人怀疑这也是命题人的先入为主的意识在作怪,我认为,应该是诈骗罪。
前面的盗窃行为在后面李某欺骗被害人时已经开始转化,在被害人交付财物后已经完全完成转化,而先前的盗劫此时仅是诈骗罪的手段行为!

张明楷的观点:“偷自己的东西也构成盗窃罪,如把自己借给朋友的车偷开回家,回头要朋友赔偿,构成盗窃罪,”
不用搞这么明白,跟着他的思路走就行了,反正又不是实务,就为了考试嘛。
如果合法的出借后,自己偷偷取回,然后告知,可以是认为取消出借行为,如果事后问其索要出借物,则应该是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隐瞒以取回出借物的事实,继续问对方索要出借物,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可以构成诈骗罪。

李某有三个行为
1、偷摩托——构成盗窃罪,金额大概是是5000元扣除折旧
2、索要赔偿——构成诈骗罪,金额是2000元
3、卖摩托——不构成犯罪
关键是其李某偷摩托时是否预谋索要赔偿,如果有预谋,主观故意是诈骗的话,就定诈骗。如果定盗窃的话,金额怎么认定?
没有预谋的话,偷摩托是为了拿回摩托,然后告知,应不能构成盗窃,没有主观故意;如果没有告知,也不索赔,对方居然也装聋作哑,不了了之,算什么?能算盗窃吗?也不能算盗窃。偷摩托是为了索赔的话,应定诈骗;
偷摩托时没打算索赔,过后贪念一生,索赔了,应是两个行为了,但盗窃的金额如何认定?
所以无论如何,应是诈骗2000
但是考试的话,要看出题的老师是谁,他赞同什么学说或者看法——这个很重要,陈兴良出题的时候和张明楷什么的,某些答案会不一样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