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17日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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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打出这个指示

1950年5月19日,政务院举行第33次政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6月17日公布实行。
政务院决定:1、拨出4亿斤粮食作为救济失业工人基金。2、凡举办救济失业工人事业的地区,所有国营、私营的工商业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及所有在业工人和职员,均应按月缴纳一定的失业救济金。3、救济办法应以工代赈为主,而以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发给救济金为辅。4、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广州5市失业现象最为严重,应立即组织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同时,会议还批准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救济失业工人,政务院于1950年6月17日颁发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并拨粮4亿斤作为失业救济等。还明文规定:“应在市人民政府下设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此后,中央人民政府由国家失业救济基金项下贷款给有一技之长的失业工人或帮助停工歇业工厂的工人组织加工厂、合作社、作坊、农场、采矿等生产自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