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本职之外工作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21:33
我想和大家再说明一下,因为我在这是总头儿的代表,有些事不应该是我做的,比如一些签字,不应该是我签的,也就是说这签字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的,但是他们也要我做,而且每天应该是下午4:30下班因为我在工地上住好多施工单位都要下班之后找我,我又不得不工作,而且没有加班费。这种超出我的工作范围的事情是不是应该给我报酬,有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有没有相关规定,我是否可以起诉他。。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提出个人的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 你和单位 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你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支付了工资,已经形成了 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你们之间应当由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调整。你享有劳动者的权利。
第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应的双倍工资以及其他赔偿。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你的描述,单位一直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的工作内容是不明确的。无法区分本职工作和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 但是,如果延长工作时间,你可以要求加班费的。
劳动合同 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