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房产继承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8:35:33
我父母在世时1998年4月我父亲交给我叔叔11万购房款由我叔叔代理购买购房手续,首付4万元发票是我父亲的名字,1999年8月我母亲去世,2000年1月我父亲再婚登记,同年3月8举行婚礼,3.10号我叔叔又续交5万发票是我叔叔的名字,2000年6.1日我叔叔又交2万房款,11万元房款全部交齐办理了房产证署名我父亲的名字。其过程我叔叔可以全部证明,2003年我父亲再婚后又买了一个价值11万的门面房,其中2万是我母亲在世时的积蓄,2005年5月我父亲去世,继承人是我祖父母和我妹妹,外祖父母已过世,现在继母向法院起诉房产证是再婚后确权为由视为再婚后共同财产对家产进行分割,请问:
继母主张的住房应视为婚后财产的主张对吗
如果是我父母的遗产是否先第一次分割即:由我祖父母父亲我和我妹妹继承分割完再被继母等5继承人分割
住房为11/2=5.5父亲,5.5/5=1.1 父亲继承 5.5+1.1=6.6 父亲遗产 6.6/5=1.3继母所得
门面房11/2=5.5继母所得,5.5/5=1.1继母继承父亲遗产,其中还应扣除我叔叔用以前积蓄的2万
遗产是否应该这样进行分割

楼主问题1:继母主张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是否有据?
答:民事法律关系,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从楼主的描述,看不出您的父亲和继母之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不动产登记之日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日,显然,住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不等于该住房为你父亲和继母一人一半,因为这里面还涉及其他法律关系。见下文。
楼主问题2:财产如何分割?
答:其实,楼主的母亲去世时,继承即开始,但是这不意味立即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时对于你母亲的财产,你的父亲、你的妹妹、你三者间是共同共有关系。具体应该这样分割(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楼主并没说存在遗嘱),先对父母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析出母亲的财产,这才是继承的对象。不考虑其他因素最理想的状态是:你母亲的财产为1/2,你父亲你妹妹和你各继承1/3,即1/6。你父亲这1/6的财产加上自己的1/2,即相当与原来你父母共同财产的2/3,作为你父亲的个人财产进入第二次婚姻。
此外,门面房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说2万元是你母亲的积蓄,呵呵,这个积蓄的性质如何呢?你能肯定是你母亲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和你父亲的共同财产么,这个要进行性质上的界定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