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欠我40万 此人现有房屋一处 更名至孩子名下 1年后是否能执行撤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16:54
另外此人又将另一处房产无偿转给A,由A在1年后转给B!(实为过度)并与A私下签下协议。
如果事后A反悔,此人起诉,是否对此房屋物权没有权利 只有债权~?房产已登记改名~?
首先,你要弄明白欠钱必须发生在转移财产之前,否则无权行使撤销权。
第二,你行使撤销权必须还要明白以下几点:
1、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除斥期间行使的范围:
1)借款人送给他孩子的房子撤销权的行使。
只要没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借款人无权转让给A的房产,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因为A已转让给B,且已经过户取得了产权。
因此,你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的话,你最好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并起诉欠款人还款。
若未到还款期限,那么你只能心事撤销权或诉讼之前的财产保全。
第三,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