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预期可得利益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1:43:54
合同一方违约终止合同,按合同法113条应予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判决案例最好是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案例解析】预期违约可能在履约期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简介:

  2000年6月4日,王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城关支行签订了一份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城关支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0年6月14日至2005年6月13日;王某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贷款;另外,王某以其一套拥有产权,位于市区的三居室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00年6月14日,城关支行按照约定向王某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0万元。而截止到2003年6月,王某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经城关支行催要仍拖欠9期按揭款未还。

  2003年6月20日,城关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要求王某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主张就王某位于市区的三居室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王某则辩称,城关支行仅因自己拖欠部分按揭款,就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王某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以抵押房产为其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贷款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就在于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城关支行认为王某拖欠9期按揭款未还,属于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王某则认为该拖欠贷款的事实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而此争议的关键就涉及到预期违约。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既然为有效合同,王某拖欠的9期按揭款就必须偿还。

  其次,城关支行要求解除合同,也必须有其法律依据。中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四)……;(五)……。”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涉及预期违约及其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城关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发放了贷款,但王某却没有按照合同